“高手”帮人炒股却亏钱 法院判其赔偿投资损失吴倩 廖兴友 王陵
帮人炒股亏了,咋办?赔偿!四川绵阳市民张某答应帮股民吴某炒股,结果将吴某四处筹措的5万多元资金炒亏了,吴某将张告到法院要求赔偿。近日,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:张某赔偿吴某投资损失1890元,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吴某承担。
原告:炒亏了,赔钱来
今年55岁的吴某称,1999年,他到绵阳华西证券交易所开户炒股。“在交易所炒股时,我认识了张某,他主动与我套近乎,并信誓旦旦地说他是炒股高手,可帮我代炒股票,亏损他赔,赢利他要分成。”随后,二人达成口头协议:吴某把自己的资金账号告知张某,二人共同设定交易密码。之后,吴某四处筹资5万多元,并投入到这个账户上。
吴说:“2000年12月底,我多次要求张某把股票脱手并停止口头协议。张某又说可给我书面承诺,包我赚钱。2001年7月21日,张某给我写了一份投资资金安全协议。由于张某阻止我退出股市,致使我的股票亏损,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。” 吴某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张某在2001年7月21日签订的投资协议,并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65191.45元。
被告:盈亏与我无关
庭审中,张某辩称:“吴某起诉我‘接手炒股’之说,纯属无稽之谈。因为吴某从没有给我提供过股票账户、资金账户和交易密码之类的资料,也没和我签订任何代为炒股协议。”
张某称,他与吴某在2001年7月21日草拟的那份“投资协议”,双方都没有执行过,“草签协议后,吴某一直未将他股票账户上还未动用的本金提供给我,股票账户上的操作投资是吴某自己的买卖行为,其盈亏我都不知道,与我无关。”张某说,他和吴某草拟的投资协议没有生效,不能作为起诉的有效证据。
宣判: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890元
法院审理查明,2001年7月21日,吴某与张某达成投资协议,双方约定:张某负责吴某所投资金安全,时间为1年。如没能盈利,张某要归还吴某所投资的未动用本金;如果盈利,吴某与张某六四分利。这份协议签订后,吴某的股票资金账户上于2001年9月25日卖出“复旦复华”300股,同日又补买400股“银广夏A”。此后,吴某资金账户上再无交易记录,尚有“银广夏A”1400股、“明天科技”360股留存,资金余额为486.34元。
法院认为,投资协议未约定亏损双方应承担的责任,但既然协议约定被告负责原告所投资金安全,实际操控原告的股票,负有对股票适时买卖的义务,那么,被告未把握好市场风险,造成了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应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合同期届满之日止,以这两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之差,乘以原告所持“明天科技”数量360股计算,为1890元。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890元,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。 |